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705號
原 告 賴博禎
賴韡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蘇國欽律師
朱冠宣律師
被 告 孫自修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林冠廷律師
李明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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