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11,營簡調,71,202206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調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啟造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事件,原告應於民國111年7月6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及同段143建號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二、提出被繼承人莊徵瑞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更正起訴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