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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營簡字第246號
原 告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仁燮
訴訟代理人 朱婉菁
黃浩綱
被 告 浤溢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思緯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營簡字第246 號清償檢驗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2 年5 月16日下午2 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5,25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32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電子發票證明聯、雜貨實驗室委託試驗申請書、存證信函可佐,而被告到庭不爭執,原告主張上開事實,堪予認定。
是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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