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12,營簡,544,2023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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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營簡字第54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明勳

被 告 蘇明道律師即洪松展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營簡字第544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 年10月24日上午09時3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在管理被繼承人洪松展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353,593 元,及自民國110 年6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88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860 元,由被告在管理被繼承人洪松展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支付命令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個人信用貸款借款契約書、交易明細查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 年度司繼字第133 號民事裁定可佐,原告主張上開事實,堪予認定。

是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之金額、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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