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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645號
原 告 林春桂
訴訟代理人 賴宇宸律師
一、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就當事人是否適格部分,認原告應再查明下列事項,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原共有人謝丁福之長男「謝春祥」於民國96年1月1日死亡,謝春祥之長男「謝金和」於87年11月26日死亡,謝春祥之次女「王謝金治」於92年8月15日死亡,王謝金治之次男「王明宏」於95年12月23日死亡,故謝春祥死亡時,應係由「謝金和」、「王謝金治」、「王明宏」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謝金和之配偶「許罔市」、「王明宏」之配偶「黃梅芬」應無繼承權,原告應查明被告許罔市、黃梅芬是否確為系爭土地公同共有人?有無對該2人起訴之必要。
㈡謝春祥之四女「謝金媛」於99年3月20日死亡,依原告所提出之陳報狀所附臺灣花蓮地院回函其繼承人有向花蓮地院聲請拋棄繼承,另依原告所提出之謝金媛長女「張琍瑩」之戶籍謄本所載亦於99年3月20日死亡,請再向戶政機關查詢謝金媛、張琍瑩之死亡證明資料,以確定何人先死亡、是否發生代位繼承?是有關謝丁福次女周謝梅之繼承人究為何人,原告應再查明確認。
㈢原共有人謝丁福之次男「謝春忠」於47年12月24日死亡,其配偶「廖菜」為繼承人之一,廖菜後與施進士結婚,廖菜於100年4月5死亡,廖菜與施進士之次男「施逸文」於100年3月2死亡,應由施逸文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是施逸文之配偶「歐秀娟」應無繼承權,原告應查明被告歐秀娟是否確為系爭土地公同共有人?有無對「歐秀娟」起訴之必要?㈣原共有人謝丁福之次女「周謝梅」於76年6月16日死亡,周謝梅之三男「周建勝」於72年8月24日死亡,應係由周建勝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周建勝之配偶「蔡秀鳳」有無繼承系爭土地公同共有權?應再予查明並確認有無對「蔡秀鳳」起訴之必要。
㈤周謝梅之長男「周建藏」於99/12/6死亡,其除戶戶籍謄本記載配偶為郭美珠,記事雖另有記載配偶郭美珠(離),但配偶欄仍係記載「郭美珠」,應向戶政機關查詢確認周建藏何時與配偶郭美珠離婚?周建藏死亡時與郭美珠是否仍有婚姻關係存在?郭美珠是否為周建藏之繼承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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