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12,營補,1,2023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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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補字第1號
原 告 沈崑池
被 告 吳佳英即馥莉髮型設計

沈崑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3,568元(即原告準備書狀主張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路000號房屋之交易價值230,000元+請求被告吳佳英給付12,711元+請求被告沈崑茂給付110,85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本件已調解不成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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