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12,營小,600,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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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小字第60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吳楊麗金即吳有築之繼承人

吳文和即吳有築之繼承人

吳文宗即吳有築之繼承人

吳雅雯即吳有築之繼承人

吳芸茜即吳有築之繼承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楊麗金即吳有築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同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民國112年12月1日修正施行)。

依前揭規定之反面解釋,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應合併算其價額。

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有築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5,597元,及其中27,382元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996元【計算式:85,597元+(104年9月1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2年10月18日止之利息33,399元=118,9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檢附吳有築歷次借款、還款明細資料,並敘明最後一次還款日期及金額充抵明細證明尚有積欠本金27,382元之計算明細,並說明原請求金額85,597元之計算明細,如有包含104年9月1日前之利息,該利息金額又是如何計算得出,並就被告聲明異議內容提出說明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其他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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