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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133號
原 告 胡永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益銘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繳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0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敘明取得支票之過程及原因關係)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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