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12,營簡,154,2023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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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154號
原 告 戴良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淑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於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裁定駁回原告之起訴: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且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鄭淑文間請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因本件所依附之111年度交易字第1051號刑事案件已為被告不受理之判決,經原告聲請後,本院刑事庭將本件移送本庭審理,依上開規定,即應徵收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之金額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64,8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143元,爰依上開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就下列請求金額補正相關損害證據資料到院,並檢附繕本乙份由本院送達被告答辯:1.原告後續需再作何治療行為?及後續確需支付醫療費27,805元之證據。

2.原告傷勢確有搭乘計程車就醫之必要之證據及原告歷次搭乘計程車及所支出計程車費之證明(應依時間先後,以附表整理搭乘計程車日期、支付費用金額,加總金額並應與原告請求之11,741元相符)3.工作損失部分:應提出原告原任職單位?工作內容及車禍前每月有27,600元之所得收入之證據,並應提出原告之傷勢需休養156個月無法工作之證據資料到院。

4.精神慰撫金部分:原告應陳報原告之學、經歷及目前經濟狀況資料到院,供本院審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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