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補正李添寶之配偶李陳快、紀淑惠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二、依原告所提出之李檨之繼承系統表,李檨之長男為「李金電
- 三、李檨之次男為「李金溝」,李金溝之長男為「李龍河」,依
- 四、李檨之四男為被告李奇昌,李奇昌已於112年10月24日死亡
- 五、李檨之六男為「李拭」,依原告所提出之戶籍資料記載「養
- 六、原告所提出之李潭繼承系統表記載長男為「李源」之四男「
- 七、原告主張李金山無繼承人,已聲請法院裁定選任遺產管理人
- 八、原告所提出之李畜繼承系統表,其中次男「王錓」之三女「
- 九、補正李畜長女「周王金蓮」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
- 十、依原告所提出之李畜繼承系統表,長女「周王金蓮」之長女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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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475號
原 告 蔡建彬
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律師
原告與被告李達遺產管理人王耀星律師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就當事人是否適格部分,本院認原告應再查明並補正下列事項,請原告應於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補正,並按正確之被告人數提出載有明確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及具體原因事實之起訴狀繕本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補正李添寶之配偶李陳快、紀淑惠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依原告所提出之李檨之繼承系統表,李檨之長男為「李金電」,李金電之長男為「李南隆」,李南隆之三男「林穎信」依原告所提出之戶籍資料係記載林穎信之養父為林山中,請查明林穎信是否有出養?是否確為李南隆之繼承人?
三、李檨之次男為「李金溝」,李金溝之長男為「李龍河」,依原告所提出之戶籍謄本資料,李龍河尚有長男李則汶、次男李則欣,為何繼承人僅列長女及次女?如有拋棄繼承,應提出拋棄繼承資料,並提出被繼承人李龍河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並補正被告。
四、李檨之四男為被告李奇昌,李奇昌已於112年10月24日死亡,應提出被告李奇昌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並聲明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或直接更正為正確之被告資料。
五、李檨之六男為「李拭」,依原告所提出之戶籍資料記載「養子緣組除戶」,該人是否有繼承權?(原告未列該人之繼承明細,是否主張已出養而非繼承人?如是,則原告所提出之李檨繼承系統表中所列長女「吳李茅」,依原告所提出之本院營司簡調卷第209頁戶籍資料亦記載「大正5年3月15日養子緣組除戶」,則李茅究有無繼承權?原告何以僅列李茅之次男「吳萬成」之長男「吳政憲」為李檨之繼承人?請應詳細說明繼承過程及依據理由,並提出李茅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原告所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有列,但未提出戶籍謄本、亦未說明詳細繼承過程及依據)。
六、原告所提出之李潭繼承系統表記載長男為「李源」之四男「李永晴」、五男「李永興」已死亡,惟未提出相關證據,應補正提出李永晴、李永興之戶籍謄本。
七、原告主張李金山無繼承人,已聲請法院裁定選任遺產管理人,應查報其遺產管理人資料到院。
(又按李金山係於日據時期之民國32年12月1日死亡,其死亡時非戶主,其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如下:1.直系卑親屬。
2.配偶。
3.直系尊親屬。
4.戶主。
依原告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其繼承人似應為其母李林長,並請提出李林長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
)
八、原告所提出之李畜繼承系統表,其中次男「王錓」之三女「王秋蘭」,尚有長男李柏鋒、次男李柏德、次女李悅韶,何以繼承系統表中僅列長女「李淑華」為王秋蘭之繼承人?應查明王秋蘭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如無,應補正其繼承系統表,並補正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九、補正李畜長女「周王金蓮」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
十、依原告所提出之李畜繼承系統表,長女「周王金蓮」之長女為「孫周美玉」,孫周美玉生有長男孫浩剛、孫浩則,其2人有無代位繼承權?是否為周王金蓮之繼承人?請一併查明,如是繼承人,亦應追加為本件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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