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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588號
原 告 王豫敏
訴訟代理人 王豫念
被 告 李易達
李凱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主張被告所公同共有之地上物占用原告所有之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為213平方公尺,有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民國112年12月21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93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12年1月公告現值610元/平方公尺×占用面積213平方公尺=129,9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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