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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653號
原 告 張瑞良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被 告 陳茂桐
陳猛村
陳吉宏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啓芳
被 告 陳火田
陳珍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之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於起訴時就系爭土地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5,672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862.59平方公尺×系爭土地112年1月公告現值3,100元×原告權利範圍1/6=445,67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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