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12,營簡,654,202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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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營簡字第65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王銘祐
被 告 黃漢欽即黃漢宗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營簡字第654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1 月9 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黃漢宗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827,576 元,及自民國112 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9,030 元由被告在繼承被繼承人黃漢宗之遺產範圍內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旺旺友聯理賠計畫書、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麻豆新樓醫院診斷證明書、仁村醫院診斷證明書、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中文診斷證明書可佐,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112 年9 月8 日南市警麻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筆錄可參,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之金額、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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