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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訴字第2號
原 告 王金鶴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被 告 曾玉葉
訴訟代理人 葉賢賓律師
楊家明律師
許世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因尚有應調查之事實,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2月7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庭期日應提出112年1月4日書狀所提出之買賣契約及土地分割完成文書之原本到院供核對。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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