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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訴字第7號
原 告 陳永昌
訴訟代理人 王紹雲律師
李政儒律師
涂欣成律師
洪梅芬律師
被 告 蔡端宗
蔡駿基
蔡宗軒
前列3人同
訴訟代理人 黃郁庭律師
黃聖珮律師
蘇清水律師
被 告 蔡朝期
蔡亞憲
蔡曜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就周圍地相關分割過程尚有應調查之事實,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2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陳永昌本人應於庭期日到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10日內提出佳里區九龍段649、649-2、650及627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證明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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