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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告 蔡順鰡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連對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柳營簡易庭民國112年11月17日112年度營簡字第500號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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