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司簡調字第94號
聲 請 人 王佳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川龍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403條但書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調解,並未提出相對人身分年籍資料及可送達地址,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惟聲請人於同年3月4日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未補正上開事項,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致本院無從通知相對人到場調解,揆諸首揭說明意旨,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