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13,營小,206,202404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營小字第206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林麗芬
被 告 蔡合作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小字第206號(113 年度營小調字第116

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4 月25日上午09時45分
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吳彥慧
書記官 謝靜茹
通 譯 王俊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885元,及自民國113 年4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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