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營小字第428號
原 告 李昭輝
被 告 楊若威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小字第428號(113年度營小調字第424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9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
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彥慧
書記官 王岫雯
通 譯 楊佳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王岫雯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