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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營小字第429號
原 告 陳盈如
被 告 徐伯豪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2 年度附民字第1490號)移送前來,本院柳營簡易庭113 年度營小字第429號(113 年度營小調字第366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9日上午9 時55分在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彥慧
書記官 王岫雯
通 譯 楊佳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000元,及自民國112 年11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王岫雯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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