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13,營小,85,202404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營小字第8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黃宇蓮
被 告 鄭英上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營小字第8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上午09時3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 記 官 吳昕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567元,及其中新臺幣17,289元自民國107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吳昕儒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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