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13,營簡調,25,202404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調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佳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睦評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聲請調閱之遺產登記資料已經地政事務所檢送到院,應儘速閱卷並於民國113年5月3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地號;柳營區重溪段145、15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及柳營區重溪段5建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被繼承人林金村之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補正提出記載全體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確定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具體事實理由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四、查報原告至起訴日即113年4月15日止對被告林睦評之債權總金額若干(應提出計算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