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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張嘉興
法定代理人 張美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冠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822,4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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