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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28號
原 告 陳致銘
訴訟代理人 陳運如
被 告 張芳榮
丁惟芳
杭家蔚
杭儀柔
羅豊田
胡羅欵
沈羅菊
羅淑芬
羅春滿
方英霞
羅仁超
羅仁傑
羅仁凱
兼上列9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善正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就訟爭土地所有權人胡朝木權利其他登記事項內容(詳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尚有應調查之事實,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5日內補正提出最新之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人全部及他項權利全部登記之謄本)及異動索引資料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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