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13,營簡,29,202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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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29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錦漳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分配表異議後得增加分配之金額暫核定為新臺幣479,23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又原告之訴如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得逕以判決駁回(詳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規定),本件原告前已依同一事由就有爭執之被告債權先行對被告提起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在案,此於分配表亦有註記載明,原告是否尚有提起本件訴訟之必要?如認有必要,應一併補正尚有權利保護必要之說明理由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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