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13,營簡,30,2024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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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30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被 告 余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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