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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36號
上 訴 人 柯郭阿尼
柯敏源
柯淑惠
共同送達代收人 孫敬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慕義、士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柳營簡易庭民國113年7月5日113年度營簡字第3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99,218元(計算式:3,699,218元+200,000元+200,000元=4,099,218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速予補正,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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