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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5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陳映臻律師
雷皓明律師
蔡奇宏
被 告 林政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政俊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內容不符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件,應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變更聲明後請求返還土地之面積,依公告現值計算核定為新臺幣224,4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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