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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92號
原 告 林永來
被 告 林永宏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永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5,448元,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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