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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司小調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洪龍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昕妘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聲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甚明。
二、查聲請人聲請本件調解,請求相對人返還定金及尾款等,惟相對人現籍設臺南○○○○○○○○七股辦公處,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據。
是本件有相對人住居所不明,應為公示送達之情形,爰依首開法律規定,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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