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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小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陳昭良
陳昭榮
陳胤均
相 對 人 魏國庭
代 理 人 魏博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13年4月16日以113年度營小字第138號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聲請更正,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所載如附表「原內容」欄所示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附表: 欄位 行數 原內容 更正後 主文欄 1 8,925元 6,825元 3 500元 350元 事實及理由欄 (四、得心證之理由) 45 8,925元 6,825元 48 8,925元 6,825元 49 8,925元 6,8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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