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營小字第156號
原 告 鍾佳媛
被 告 蔡政廷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小字第156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4 月8 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 記 官 吳昕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990元,及自民國112 年9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吳昕儒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吳昕儒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