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13,營小,344,202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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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營小字第34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黃鳳美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小字第344 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9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彥慧
書記官  王岫雯
通  譯  楊佳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964元,及其中新臺幣22,925元自民國112 年5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5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4,098 元自民國112 年5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王岫雯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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