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13,營簡,105,202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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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營簡字第10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被 告 李津聿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簡字第105 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3 月19日上午09時3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1,261 元,及自民國99年1 月23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85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支付命令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款、客戶帳務查詢可佐,原告主張上開事實,堪予認定。

是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之金額、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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