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13,營簡,15,202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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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營簡字第15號
原 告 黃守義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許嘉樺律師
訴訟代理人 柯漢威律師
被 告 嘉宸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煒宸
訴訟代理人 黃政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13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2,50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5,070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12年5月12日向原告承攬填土工程,雙方約定10日內在臺南市下營區下營段3395、3396、3397、3398、3399、3400、3401、3402地號回填土方,高度約一米,總噸數約20,000噸,每噸單價新臺幣(下同)125元,實際應支付總金額以磅單為準,由原告先支付訂金700,000元。

㈡被告於簽約後3個月餘僅運送1,900噸土方至上開約定地點,顯然違反上開契約約定,原告於112年8月30日寄發存證信函催告被告於10日內履行契約,被告卻仍不履約,原告再於112年9月14日解除兩造間之承攬契約,並請求被告返還餘收之土方費用。

㈢被告運送1,900噸土方至現場,以契約每噸125元,被告僅得取得237,500元之對價,惟原告業已提前支付700,000元,被告自應返還462,500元,爰依民法259條、第179條之規定擇一請求被告返還462,500元。

㈣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主動要求被告不要送土方過去,並非被告不履約,被告已向廠商預定之土方只能便宜賣給其他人。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54條、第259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原告主張:兩造間之承攬契約約定被告10日內完成填土,因被告遲未完成填土,原告於112年8月30日寄發存證信函催告被告於10日內履行契約,被告卻仍不履約,原告再於112年9月14日寄發存證信函解除兩造間之承攬契約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填土契約、存證信函可佐,足見被告於10日內未完成填土時,業已陷入遲延給付,又原告於112年8月30日以存證信函定相當期限要求被告履約時,被告未履約,原告即取得解除契約之權利。

原告復於112年9月14日寄發存證信函解除契約,兩造間之填土契約於112年9月15日解約。

是原告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逾收之土方費用462,500元。

至被告雖抗辯是原告拒絕被告繼續提供土方等語,然被告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上情,且在原告寄送存證信函要求其10日內履約時,被告亦未提供土方與原告,或向法院聲請提存,被告所辯,自難採信。

四、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業已分別明定。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462,500元,屬未定有期限之給付,則被告受原告催告而未為給付時,即負遲延責任,而原告之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112年11月14日寄存送達被告,於000年00月00日生送達之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查。

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12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59條第2款請求被告返還462,500元,及自112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原告陳明勝訴部分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職權之發動,並無准駁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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