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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175號
原 告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訴訟代理人 田欣永律師
王毓伶律師
被 告 劉一仙
劉鎮銘
劉大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照舊使用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記載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400元,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惟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原告對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0+000至編號0+034部分(面積約40.8平方公尺)有照舊使用權存在。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得設置水路溝渠繼續使用上開水利設施所得受之利益計算,原告雖於起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為20,400元,然該價額似係以被告土地40.8平方公尺公告現值計算得出之金額,然此並非原告得設置水路溝渠繼續使用上開水利設施所得受之利益,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亦即原告使用被告上開土地設置供水設施所得受之利益(並應提出該數額之依據,例如:提出專業鑑價機構之鑑定報告或另在其他土地設置水利設施所需之工程計畫、估價報告書等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所陳報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如無法查報或未能查報,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將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16,335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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