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13,營簡,176,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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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營簡字第176號
原 告 黃月霞
黃柏勳
黃鴻億
黃學澤即黃丙丁

黃甲乙
黃清源
黃鴻祥
黃金聲
黃証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奕瑋律師
被 告 黃忠勇即黃龍燿之繼承人


黃美秀即黃龍燿之繼承人


黃忠義即黃龍燿之繼承人


黃忠悉即黃龍燿之繼承人


黃美琦即黃龍燿之繼承人


陳黃秋燕即黃金推之繼承人


黃連榮即黃金推之繼承人


黃錦泰即黃金推之繼承人


黃德記即黃金推之繼承人


黃秀味即黃金推之繼承人


周黃審即黃協風之繼承人


黃龍成即黃協風之繼承人


黃文博即黃協風之繼承人


張黃秋桂即黃協風之繼承人


黃美利即黃協風之繼承人


黃吉定即黃協風之繼承人


黃美暖即黃協風之繼承人


黃鴻源即黃協風之繼承人


黃素花即黃協風之繼承人


吳訂鋸即黃協風之繼承人


吳保蒼即黃協風之繼承人


吳國維即黃協風之繼承人


吳宜財即黃協風之繼承人


吳姿慧即黃協風之繼承人



吳佩樺即黃協風之繼承人


黃陳玉女即黃協風之繼承人


黃明賢即黃協風之繼承人


黃明發即黃協風之繼承人


黃明聖即黃協風之繼承人


黃明致即黃協風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黃忠勇、黃美秀、黃忠義、黃忠悉、黃美琦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二、被告陳黃秋燕、黃連榮、黃錦泰、黃德記、黃秀味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三、被告周黃審、黃龍成、黃文博、張黃秋桂、黃美利、黃吉定、黃美暖、甲○○、黃素花、吳訂鋸、吳保蒼、吳國維、吳宜財、吳姿慧、吳佩樺、黃陳玉女、黃明賢、黃明發、黃明聖、黃明致應將如附表三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或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亦為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所明定。

經查,被告甲○○本與原告一同起訴請求塗銷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A地)、臺南市○○區○○段○○○段0○○○○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分別稱系爭B、C、D地,與系爭A地合稱系爭土地)、同小段1867-2、1867-5地號土地之抵押權,聲明為:「⒈被告即訴外人黃金推之繼承人應將系爭土地、同小段1867-2、1867-5地號土地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⒉被告即訴外人黃協風之繼承人應將系爭土地、同小段1867-2、1867-5地號土地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⒊被告即訴外人黃龍燿之繼承人應將系爭土地、同小段1867-2、1867-5地號土地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因被告甲○○為同小段1867-2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且表明不願對其餘被告進行訴訟,被告甲○○乃於民國113年1月10日具狀撤回起訴,原告並於113年1月31日具狀變更聲明為:「⒈被告黃忠勇、黃美秀、黃忠義、黃忠悉、黃美琦(下稱被告黃忠勇等5人)應將黃龍燿(或黃龍耀)對系爭土地、同小段1867-5地號土地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⒉被告陳黃秋燕、黃連榮、黃錦泰、黃德記、黃秀味(下稱被告陳黃秋燕等5人)應將黃金推對系爭土地、同小段1867-5地號土地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⒊被告周黃審、黃龍成、黃文博、張黃秋桂、黃美利、黃吉定、黃美暖、甲○○、黃素花、吳訂鋸、吳保蒼、吳國維、吳宜財、吳姿慧、吳佩樺、黃陳玉女、黃明賢、黃明發、黃明聖、黃明致(下稱被告周黃審等20人)應將黃協風(或黃恊風)對系爭土地、同小段1867-5地號土地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因同小段1867-5地號土地亦為撤回起訴之被告甲○○所有,原告復於113年4月1日具狀撤回被告應就同小段1867-5地號土地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並塗銷之請求,變更聲明為:「⒈被告黃忠勇等5人應將系爭土地如附表一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A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⒉被告陳黃秋燕等5人應將系爭土地如附表二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B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⒊被告周黃審等20人應將系爭土地如附表三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C抵押權,與系爭A、B抵押權合稱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⒈核原告所為上開聲明變更,要屬減縮其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且是本於請求被告塗銷抵押權之同一基礎事實所為,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⒉被告甲○○撤回其對其餘被告之訴部分,因撤回時被告均尚未為本案言詞辯論,毋庸得被告同意即得撤回,與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規定,亦無不合,自應發生撤回效力。

二、除被告黃忠勇外,其餘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原告辛○○為系爭A、B地所有權人;

原告庚○○、丙○○、黃學澤、丁○○、乙○○為系爭C地所有權人;

原告庚○○、丙○○、乙○○、己○○、壬○○、戊○○為系爭D地所有權人,系爭土地雖設有登記名義人分別為黃龍燿、黃金推、黃協風之系爭A、B、C抵押權,惟系爭抵押權為系爭土地當時之所有權人因財務規劃所設,實際並未擔保任何債權,且系爭抵押權設定日期為51年3月2日(原告書狀誤載為52年3月2日),迄今已存在逾60年,系爭A、B、C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下稱系爭債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業已完成,系爭抵押權依法消滅。

㈡黃龍燿、黃金推、黃協風已於107年12月15日、88年6月24日、86年5月3日死亡,被告黃忠勇等5人為黃龍燿繼承人;

被告陳黃秋燕等5人為黃金推繼承人;

被告周黃審等20人為黃協風繼承人,分別繼承塗銷系爭A、B、C抵押權義務。

被告黃連榮、黃錦泰、黃德記為系爭B抵押權之抵押權人,渠等亦同為系爭D地之所有權人,被告黃連榮、黃錦泰、黃德記所有之系爭B抵押權亦因混同而消滅。

此外,被告尚未就其各自繼承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及塗銷,妨害原告對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爰依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就其繼承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將抵押權予以塗銷。

㈢並聲明:⒈被告黃忠勇等5人應將系爭土地之系爭A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⒉被告陳黃秋燕等5人應將系爭土地之系爭B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⒊被告周黃審等20人應將系爭土地之系爭C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二、被告等則以:㈠被告黃忠勇:對原告之請求無意見。

㈡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對於原告主張原告辛○○為系爭A、B地所有權人,原告庚○○、丙○○、黃學澤、丁○○、乙○○為系爭C地所有權人,原告庚○○、丙○○、乙○○、己○○、壬○○、戊○○為系爭D地所有權人,系爭土地現設有系爭抵押權,系爭A、B、C抵押權之登記名義人分別為黃龍燿、黃金推、黃協風,而渠等已於107年12月15日、88年6月24日、86年5月3日死亡,黃龍燿繼承人為被告黃忠勇等5人,黃金推繼承人為被告陳黃秋燕等5人,黃協風繼承人為被告周黃審等20人,且被告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土地土地登記謄本、黃龍燿、黃金推、黃協風除戶謄本、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被告戶籍資料、本院113年1月12日南院揚字第1130002154號、第1130002153號、第1130002155號函、本院113年1月22日南院揚字第1130003249號函、本院113年2月17日南院揚字第1130006970號函、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1月17日高少家宗家字第1130000961號函等件為證,並有索引卡查詢證明在卷可稽,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

㈡按塗銷抵押權登記,乃使物權消滅之行為,屬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所有權人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訴訟,在抵押權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尚未繼承登記前,固不得塗銷抵押權,惟提起塗銷抵押權之訴,合併請求繼承人應先辦理繼承登記,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亦與上開規定之旨趣無違。

經查,系爭A、B、C抵押權分別由被告黃忠勇等5人、被告陳黃秋燕等5人、被告周黃審等20人繼承,且被告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已如前述,是原告請求被告黃忠勇等5人應就系爭A抵押權;

被告陳黃秋燕等5人應就系爭B抵押權;

被告周黃審等20人應就系爭C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本文、第128條前段、第880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亦為同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所明定,而所有人排除侵害請求權,為物權,有對世之效力;

抵押權之設定登記及抵押權內容變更之登記,既屬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雙方合意而經登記始得成立生效之行為。

倘抵押權業已消滅,仍未為抵押權登記之塗銷時,則所有人自得基於所有人之排除侵害請求權訴請排除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59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系爭抵押權擔保之系爭債權,其清償期雖記載為「空白」然被告並未抗辯系爭債權約定有清償期,卷內亦無資料可認定系爭債權定有清償期,系爭債權應為未定清償期之債權,依民法第315條及第128條規定,債權人自系爭債權成立時起即得隨時請求清償,並起算其請求權消滅時效,而系爭債權雖無從得知於何時成立,然抵押權既在擔保債權,系爭抵押權又設定於51年3月2日,堪認系爭債權應於51年3月2日時即已存在,依前開說明,系爭債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自51年3月2日起起算15年,於66年3月2日已消滅時效完成,且系爭A、B、C抵押權人黃龍燿、黃金推、黃協風亦未於渠等債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內實行抵押權,依民法第880條規定,堪認系爭A、B、C抵押權均已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於71年3月2日消滅。

又系爭抵押權雖已消滅,惟仍存在系爭土地,對系爭土地所有權形成限制,被告黃忠勇等5人、被告陳黃秋燕等5人、被告周黃審等20人又因其繼承人黃龍燿、黃金推、黃協風死亡,分別繼承塗銷系爭A、B、C抵押權義務,是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請求被告黃忠勇等5人、被告陳黃秋燕等5人、被告周黃審等20人分別塗銷其土地上之系爭A、B、C抵押權,要屬有據。

至原告辛○○雖請求塗銷系爭C、D地之系爭抵押權;

原告庚○○、丙○○、黃學澤、丁○○、乙○○請求塗銷系爭A、B、D地之系爭抵押權;

原告庚○○、丙○○、乙○○、己○○、壬○○、戊○○請求塗銷系爭A、B、C地之系爭抵押權,然渠等非該地之所有權人,自無權請求塗銷非其土地上之系爭抵押權,原告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民法第762條本文定有明文。

原告雖主張系爭B抵押權因混同消滅,然系爭B抵押權為陳黃秋燕等5人公同共有,縱被告黃連榮、黃錦泰、黃德記繼承取得系爭D地之應有部分,然亦與系爭B抵押權公同共有權人非屬相同,自不生混同之問題,原告上開所辯,自難採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59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請求被告黃忠勇等5人、被告陳黃秋燕等5人、被告周黃審等20人分別塗銷其所有土地上之系爭A、B、C抵押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本件雖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原應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本件乃命被告為一定意思表示之判決,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規定,於判決確定時視為被告已為意思表示,性質上並不宜假執行,爰不併為准予假執行之宣告,附此敘明。

五、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定有明文。

原告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本院原應審酌兩造勝敗情形定訴訟費用之分擔,然因原告同意負擔訴訟費用,訴訟費用即由原告全部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5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附表一: 編號 地號土地 面積(平方公尺)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170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0000-000): 1.收件年期及字號:51年佳地字第001009號 2.登記日期:51年3月2日 3.登記原因:設定 4.權利人:黃龍耀 5.債權額比例:3分之1 6.擔保債權總金額:120,000元正 7.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8.清償日期:(空白) 9.利息(率):每百元日息壹角計算 10.遲延利息(率):空白 11.違約金:空白 12.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空白)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標的登記次序:0001 15.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16.證明書字號:051佳字第000217號 17.設定義務人:黃文献 18.共同擔保地號: 漚汪段西甲小段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角帶圍段 0000-0000 00.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編號 地號土地 面積(平方公尺) 2 臺南市○○區○○段○○○段 0000地號土地 2836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0000-000): 1.收件年期及字號:51年佳地字第001009號 2.登記日期:51年3月2日 3.登記原因:設定 4.權利人:黃龍耀 5.債權額比例:3分之1 6.擔保債權總金額:120,000元正 7.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8.清償日期:(空白) 9.利息(率):每百元日息壹角計算 10.遲延利息(率):空白 11.違約金:空白 12.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空白)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標的登記次序:0001 15.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16.證明書字號:051佳字第000212號 17.設定義務人:黃文献 18.共同擔保地號: 漚汪段西甲小段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角帶圍段 0000-0000 00.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編號 地號土地 面積(平方公尺) 3 臺南市○○區○○段○○○段 0000地號土地 2130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0000-000): 1.收件年期及字號:51年佳地字第001009號 2.登記日期:51年3月2日 3.登記原因:設定 4.權利人:黃龍燿 5.債權額比例:3分之1 6.擔保債權總金額:120,000元正 7.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8.清償日期:(空白) 9.利息(率):每百元日息壹角計算 10.遲延利息(率):空白 11.違約金:空白 12.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空白)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標的登記次序:0000 0000 0000 0000 0000 00.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16.證明書字號:051佳字第000218號 17.設定義務人:黃文献 18.共同擔保地號: 漚汪段西甲小段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角帶圍段 0000-0000 00.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編號 地號土地 面積(平方公尺) 4 臺南市○○區○○段○○○段 0000地號土地 525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0000-000): 1.收件年期及字號:51年佳地字第001009號 2.登記日期:51年3月2日 3.登記原因:設定 4.權利人:黃龍燿 5.債權額比例:3分之1 6.擔保債權總金額:120,000元正 7.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8.清償日期:(空白) 9.利息(率):每百元日息壹角計算 10.遲延利息(率):空白 11.違約金:空白 12.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空白)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標的登記次序:0000 0000 0000 0000 0000 00.設定權利範圍:2分之1 16.證明書字號:051佳字第000211號 17.設定義務人:黃文献 18.共同擔保地號: 漚汪段西甲小段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角帶圍段 0000-0000 00.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附表二: 編號 地號土地 面積(平方公尺)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170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0000-000): 1.收件年期及字號:51年佳地字第001009號 2.登記日期:51年3月2日 3.登記原因:設定 4.權利人:黃金推 5.債權額比例:3分之1 6.擔保債權總金額:120,000元正 7.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8.清償日期:(空白) 9.利息(率):每百元日息壹角計算 10.遲延利息(率):空白 11.違約金:空白 12.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空白)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標的登記次序:0001 15.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16.證明書字號:(空白)字第號 17.設定義務人:黃文献 18.共同擔保地號: 漚汪段西甲小段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角帶圍段 0000-0000 00.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編號 地號土地 面積(平方公尺) 2 臺南市○○區○○段○○○段 0000地號土地 2836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0000-000): 1.收件年期及字號:51年佳地字第001009號 2.登記日期:51年3月2日 3.登記原因:設定 4.權利人:黃金推 5.債權額比例:3分之1 6.擔保債權總金額:120,000元正 7.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8.清償日期:(空白) 9.利息(率):每百元日息壹角計算 10.遲延利息(率):空白 11.違約金:空白 12.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空白)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標的登記次序:0001 15.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16.證明書字號:(空白)字第號 17.設定義務人:黃文献 18.共同擔保地號: 漚汪段西甲小段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角帶圍段 0000-0000 00.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編號 地號土地 面積(平方公尺) 3 臺南市○○區○○段○○○段 0000地號土地 2130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0000-000): 1.收件年期及字號:51年佳地字第001009號 2.登記日期:51年3月2日 3.登記原因:設定 4.權利人:黃金推 5.債權額比例:3分之1 6.擔保債權總金額:120,000元正 7.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8.清償日期:(空白) 9.利息(率):每百元日息壹角計算 10.遲延利息(率):空白 11.違約金:空白 12.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空白)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標的登記次序:0000 0000 0000 0000 0000 00.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16.證明書字號:051佳字第000218號 17.設定義務人:黃文献 18.共同擔保地號: 漚汪段西甲小段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角帶圍段 0000-0000 00.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編號 地號土地 面積(平方公尺) 4 臺南市○○區○○段○○○段 0000地號土地 525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0000-000): 1.收件年期及字號:51年佳地字第001009號 2.登記日期:51年3月2日 3.登記原因:設定 4.權利人:黃金推 5.債權額比例:3分之1 6.擔保債權總金額:120,000元正 7.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8.清償日期:(空白) 9.利息(率):每百元日息壹角計算 10.遲延利息(率):空白 11.違約金:空白 12.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空白)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標的登記次序:0000 0000 0000 0000 0000 00.設定權利範圍:2分之1 16.證明書字號:051佳字第000211號 17.設定義務人:黃文献 18.共同擔保地號: 漚汪段西甲小段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角帶圍段 0000-0000 00.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附表三: 編號 地號土地 面積(平方公尺)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170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0000-000): 1.收件年期及字號:51年佳地字第001009號 2.登記日期:51年3月2日 3.登記原因:設定 4.權利人:黃協風 5.債權額比例:3分之1 6.擔保債權總金額:120,000元正 7.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8.清償日期:(空白) 9.利息(率):每百元日息壹角計算 10.遲延利息(率):空白 11.違約金:空白 12.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空白)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標的登記次序:0001 15.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16.證明書字號:(空白)字第號 17.設定義務人:黃文献 18.共同擔保地號: 漚汪段西甲小段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角帶圍段 0000-0000 00.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編號 地號土地 面積(平方公尺) 2 臺南市○○區○○段○○○段 0000地號土地 2836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0000-000): 1.收件年期及字號:51年佳地字第001009號 2.登記日期:51年3月2日 3.登記原因:設定 4.權利人:黃恊風 5.債權額比例:3分之1 6.擔保債權總金額:120,000元正 7.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8.清償日期:(空白) 9.利息(率):每百元日息壹角計算 10.遲延利息(率):空白 11.違約金:空白 12.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空白)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標的登記次序:0001 15.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16.證明書字號:(空白)字第號 17.設定義務人:黃文献 18.共同擔保地號: 漚汪段西甲小段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角帶圍段 0000-0000 00.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編號 地號土地 面積(平方公尺) 3 臺南市○○區○○段○○○段 0000地號土地 2130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0000-000): 1.收件年期及字號:51年佳地字第001009號 2.登記日期:51年3月2日 3.登記原因:設定 4.權利人:黃協風 5.債權額比例:3分之1 6.擔保債權總金額:120,000元正 7.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8.清償日期:(空白) 9.利息(率):每百元日息壹角計算 10.遲延利息(率):空白 11.違約金:空白 12.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空白)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標的登記次序:0000 0000 0000 0000 0000 00.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16.證明書字號:051佳字第000218號 17.設定義務人:黃文献 18.共同擔保地號: 漚汪段西甲小段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角帶圍段 0000-0000 00.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編號 地號土地 面積(平方公尺) 4 臺南市○○區○○段○○○段 0000地號土地 525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0000-000): 1.收件年期及字號:51年佳地字第001009號 2.登記日期:51年3月2日 3.登記原因:設定 4.權利人:黃協風 5.債權額比例:3分之1 6.擔保債權總金額:120,000元正 7.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8.清償日期:(空白) 9.利息(率):每百元日息壹角計算 10.遲延利息(率):空白 11.違約金:空白 12.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空白)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標的登記次序:0000 0000 0000 0000 0000 00.設定權利範圍:2分之1 16.證明書字號:051佳字第000211號 17.設定義務人:黃文献 18.共同擔保地號: 漚汪段西甲小段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角帶圍段 0000-0000 00.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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