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13,營簡,214,202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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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214號
原 告 王永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恩慶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1,08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066元。

本件已調解不成立,原告如欲訴訟,應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起訴請求賠償損害部分,均應由原告舉證確受有原告所主張之損害金額始得請求賠償,應於7日內具狀補正詳細損害證據資料到院,並提出繕本乙份,俾由本院送達被告答辯:1.醫療費部分,應以附表按日期列明已支出醫療費金額及明細,所主張自費部分,應敘明有無進行自費治療?並提出付費收據,另就自費同意書部分應補正內容影印清晰之同意書影本,並說明自費醫療之詳細內容及與系爭事故所致傷勢之因果關係及其醫療之必要性證據。

2.原告主張系爭事故發生前被告趙恩慶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係行駛於外側車道,因未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及未注意車前狀況、保持安全距離之過失而肇事,惟經本院調取警局事故資料,並無被告趙恩慶駕駛之自小客車行駛於外側車道之證據,原告就上開主張應另提出證據資料供本院審酌。

3.原告請求勞動能力減損部分,應提出原告車禍前之任職單位,每月有薪資收入新台幣(下同)25,200元及勞動能力減損40%之證明。

4.原告請求車輛毀損賠償部分,應先舉證證明原告為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所有權人,及該車輛因車禍毀損致原告受有765,900元損害之證據資料,故應提出該車輛之行車執照正反面影本、受損狀況照片、受損位置修復後照片及原告有支出維修費用之收據或統一發票(工資、零件費用應分列)等證據資料,原告所提出之估價單影印不清楚,應再補正影印清晰之估價單到院,庭期日再提出原本供核對。

5.陳報原告目前傷勢恢復狀況、學經歷、職業及經濟狀況資料供本院作為精神慰撫金審酌依據。

並陳報有無因本件車禍事故受領強制責任險保險理賠?金額若干?6.本件車禍事故如已有送鑑定,並應提出鑑定意見資料影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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