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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226號
原 告 新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振恒等人間請求撤銷繼承登記等事件,前已經本院通知原告補正合法之起訴程式,惟原告補正內容仍不明確,且未按全部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本院再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以原告所表明訴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如為給付之訴),始謂已表明訴之聲明。
二、本件原告依本院通知補正被告及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雖於113年4月8日提出追加訴之聲明並於113年4月15日具狀追加被告,然所補正之訴之聲明不明確,且未詳細載明具體原因事實及請求依據內容,並按全部被告人數提出詳細起訴內容之繕本,原告追加之訴之聲明第一項究係要請求何被告與何被告間之遺產分割行為?請求何被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應補正詳細明確及可得執行之聲明。
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何被繼承人之何內容遺產(應詳細載明標的物明細),依何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本院依原告上開訴之聲明內容無從確認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內容,亦無法核定訴訟費用及特定審判範圍,原告應儘速補正合法之起訴程式,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具體原因事實理由,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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