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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352號
原 告 林宜慈
訴訟代理人 戴龍律師
唐世韜律師
吳祈緯律師
裘佩恩律師
上1人
複代理 人 莊佳蓉律師
被 告 劉秀綿
訴訟代理人 林宗慶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因有調查原告具狀追加之其他損害項目、金額及證據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被告應於民國113年8月20日前就原告聲請再開辯論狀所列請求損害項目及金額(有另追加不能工作損失、看護費及交通費)提出答辯狀及繕本一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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