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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391號
原 告 羅國書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
被 告 蕭伯壎
蕭李金珠(即蕭是莊之繼承人)
蕭安晋(即蕭是莊之繼承人)
蕭如淨(即蕭是莊之繼承人)
蕭安修(即蕭是莊之繼承人)
吳亮德(即吳蕭玉蓉之繼承人)
吳哲芳(即吳蕭玉蓉之繼承人)
吳佳紋(即吳蕭玉蓉之繼承人)
徐蕭月即徐蕭月真
楊彬傑
楊世傑
蕭曾不碟
蕭楊淑玲(即蕭仲箎之繼承人)
蕭宇廷(即蕭仲箎之繼承人)
蕭宇宮(即蕭仲箎之繼承人)
蕭宇惠(即蕭仲箎之繼承人)
蕭密
蕭月塘
楊麗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就被告蕭曾不碟之當事人能力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主張蕭曾不碟已出境,但並未補正其除戶戶籍謄本,另經本院查閱其他共同擔保地號土地之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判決,有記載蕭曾不碟已於民國89年2月10日在美國死亡,需再調閱相關案件查明,請原告儘速閱卷,並補正蕭曾不碟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並應於113年9月10日前重新補正正確當事人、應受事項判決及事實理由之書狀到院,並按正確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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