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13,營簡,87,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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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營簡字第87號
原 告 朱秋月
被 告 吳奇勳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172號)移送前來,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0元。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已預見將金融帳戶交與他人使用,可能幫助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用,竟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某時許,先依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前往臺南市○○區○○路000號之彰化銀行新營分行,臨櫃辦理設定約定帳戶後,旋於同日某時許,在臺中市西屯區逢甲夜市附近某飯店內,將其所有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而供他人使用其帳戶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

迨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系爭帳戶資料後,透過LINE投資群組吸引原告加入,向原告佯稱:可藉由投資平台「Genral Atlantic」投資賺錢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分別於111年11月15日11時33分許、同日11時35分許及同日11時40分許各匯款新臺幣(下同)50,000元(共計匯款150,000元)至系爭帳戶,上開款項旋遭詐欺集團成員利用網路銀行轉入由被告所設定之約定帳戶內等事實,業經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22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在案。

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0,000元。

二、被告答辯:同意原告之主張及請求,願意接受敗訴判決,惟若原告後續聲請強制執行,恐無財產可供執行受償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

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17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於本院113年4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表示同意原告之主張及請求,而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見營簡字卷第31頁),依上開規定,即應本於被告之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0,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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