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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9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tefano Paolo Bertamini即龐德明訴訟代理人 林正洋
被 告 林宜蓁
楊尚勳
鄭林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僅以遺產中之個別財產為分割之對象。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將被繼承人林蔡玉葉之所有遺產均列為分割之標的,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3日通知其聲請閱卷於同年3月25日前補正,原告於113年3月15日收受函文後,遲於113年3月22日閱卷,至今惟仍未將被繼承人林蔡玉葉全部遺產列入分割標的,揆上說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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