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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調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俊杰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聲請調閱之遺產登記資料已經地政事務所檢送到院,應儘速閱卷並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七股區槺榔段803-2、999-6、1004、1019-2、1020、1021、1677-3、1711、1722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及同段16建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被繼承人陳清溪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補正提出記載全體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確定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具體事實理由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四、查報原告至起訴日即113年1月22日止對被告陳俊杰之債權總金額若干(應提出計算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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