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訴字第2號
原 告 陳永昌
被 告 龍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素雯
訴訟代理人 洪志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