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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營簡字第五七七號
上 訴 人 民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放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山力士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萬元,折合銀元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叁佰元,折合新台幣玖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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