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小字第九九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文堂
訴訟代理人 林坤瑩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廿六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姓名「賴峯杉」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欽 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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