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再簡字第一號
原 告 松林精密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純清
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律師
楊惠雯律師
被 告 甲 ○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右當事人間再審之訴(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陳欽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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