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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營小字第九一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蔡進義
被 告 甲○○ 原住台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捌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肆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附錄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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