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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營小字第九二號
原 告 甲○○○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東源
訴訟代理人 游曜州
被 告 唯農醫院即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捌佰捌拾壹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壹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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